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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服务规范地

为加快标准化与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海盐县残联起草、制定,海盐县质监局批准的《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服务规范》地方标准于年1月5日正式发布。

《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服务规范》地方标准的发布,填补了我省在该领域的空白。规范具体实施日期为年2月1日。

(图为我县听障女孩孙含笑。孙含笑同学在安装了人工耳蜗后,成功考取了中国残疾人艺术团附属学校,并入选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现已随团演出访问了10多个国家和地区)

我县自年开始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服务以来,已为77人次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训练补助.8万元;为33名残疾儿童少年进行辅助器具适配;为0-6周岁残疾人儿童人次提供居家康复训练补助14.2万元;为17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人工耳蜗手术补助.6万元。

(图为正在接受康复治疗的我县残疾儿童)

通过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工作,可有效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水平,使有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减少了残疾儿童少年在今后生活和学习道路上的障碍,增强了他们参与社会的能力。

(图为正在接受辅助器具适配假肢安装的我县残疾少年)

ICS03..99

A16

DB

海盐县地方标准规范

DB/T49—

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服务规范

-01-05发布

-02-01实施

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海盐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海盐县残疾人联合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盐县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冯强、吴晓华、徐远、刘彦林、李琳琳。

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服务的服务补贴管理、康复服务内容及标准、康复服务开展。

本标准适用于针对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服务的提供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9号)

《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残联发〔〕11号)

《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7号)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号)

《海盐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盐民〔〕75号)

《海盐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盐民〔〕75号)

《海盐县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盐残联〔〕39号)

《海盐县残联托养康复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盐残联〔〕4号)

《海盐县精神残疾人康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盐残联〔〕50号)

《完善海盐县小康·阳光残疾人康复补助政策(试行)》(盐残联〔〕35号)

《海盐县困难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号)

《关于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盐财社〔〕号)

《关于做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基础工作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号

3 术语与定义

3.1 残疾儿童少年

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儿童少年。

3.2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儿童少年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的组织。

3.3 基本康复训练

为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含多重残疾)提供康复机构基本康复训练。

3.4 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少年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少年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5 人工耳蜗手术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3.6 肢体矫治手术

为肢体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矫治手术、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并给予矫形器装配。

3.7 集中养育康复(添翼计划)

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少年(含多重残疾)提供集中养育康复服务。

4 服务补贴管理

4.1 服务对象

4.1.1 本县户籍有康复需求、适应指征和康复意愿的0—6周岁残疾儿童,包括各类民政福利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孤残儿童。

4.1.2 本县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7—18周岁家庭残疾儿童少年。

4.2 补贴项目和条件

4.2.1 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

4.2.1.1 补贴年龄为0—8周岁,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还需进行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的,可放宽至18岁。

4.2.1.2 具有本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落后和孤独症儿童提供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

4.2.1.3 有相应适应指征,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并有康复意愿。

4.2.2 人工耳蜗手术

4.2.2.1 补贴年龄为1—6周岁,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符合手术适应症的,可放宽至18岁。

4.2.2.2 具有本县户籍,并持有听力残疾或多重残疾第二代残疾人证。

4.2.2.3 经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听觉器官发育正常,无脑性麻痹,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4.2.2.4 监护人对人工耳蜗手术风险和术后效果有正确认识,能够配合并保证受助对象手术后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

4.2.3 肢体矫治手术

4.2.3.1 补贴年龄为0—6周岁,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符合手术适应症的,可放宽至18岁。

4.2.3.2 具有本县户籍,并持有肢体残疾或多重残疾第二代残疾人证。

4.2.3.3 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关节畸型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

4.2.4 集中养育康复(添翼计划)

4.2.4.1 补贴年龄为7—18周岁。

4.2.4.2 具有本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家庭需提供重度残疾人保障证和救助证、低保、低保边缘户或低收入证明。

4.2.4.3 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并有康复意愿。

4.3 补贴标准

按省、市、县下达的补贴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盐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海盐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海盐县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海盐县残联托养康复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海盐县精神残疾人康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完善海盐县小康·阳光残疾人康复补助政策(试行)》

——《海盐县困难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基础工作意见的通知》

4.4 补贴服务流程

4.4.1 申请

4.4.1.1 由监护人于每年5月30日或10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统一印发的《海盐县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4.4.1.2 申请时,应提供当年度有效发票原件、残疾人证复印件;肢体矫治手术、人工耳蜗手术、人工髋或膝关节置医院诊断书、出院小结,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4.4.1.3 纳入“添翼计划”的7—18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少年《申请表》报县民政局。“添翼计划”根据省下达计划任务和我县实际实施。各类民政福利机构0—6周岁孤残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申请表》,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残联。

4.4.1.4 自行植入人工耳蜗的手术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残联确认方可列入救助范围。

4.4.2 评议和初审

4.4.2.1 村(社区)委会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康复协调员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4.2.2 康复站康复医生为其健全康复服务台账,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4.2.3 经镇(街道)残联初审通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上报县残联审批同意。

4.4.3 资金拨付

4.4.3.1 由县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将补助经费拨付给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残联以一卡通方式支付给本人。

5 康复服务内容及标准

5.1 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康复服务内容及标准见表1。

表1 视力残疾康复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具体对象

盲人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盲杖。每3年评估调换1次。

持证视力1-2级残疾人

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持证视力1-2级残疾人

△支持性服务

中途盲者心理疏导,盲后半年内,每月不少于1次。

持证视力1-2级残疾人

☆护理

提供生活起居、个人卫生、饮食营养、心理辅助与支持、基础治疗、健康指导等。

持证视力

1级残疾人

低视力者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每年评估1次,视情况予以调换。

持证视力3-4级残疾人

△视功能训练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持证视力3-4级残疾人

其他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签约。

持证视力残疾人

5.2 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康复服务内容及标准见表2。

表2 听力残疾康复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具体对象

0-6周岁儿童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

1.植入人工耳蜗。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2.佩戴人工耳蜗;第一年调机不少于3次,之后每年调机不少于1次。

持证听力残疾人

助听器适配及服务※

1.助听器。双耳配戴;每年助听器调试不少于2次。

2.助听器辅助材料。耳模,每半年评估1次。电池,每日自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换耳模、电池。

持证听力残疾人

△听觉言语

功能训练

功能评估,至少提供2次听觉、言语康复能力评估(术前或适配前1次,术后或适配后1次);康复训练,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持证听力残疾人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持证听力残疾人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签约。

0-6岁持证听力残疾人

7—18周岁儿童少年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植入人工耳蜗。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持证听力

残疾人

◇人工耳蜗处理器升级

对已经植入人工耳蜗的给予一次性升级(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持证听力残疾人

辅助器具

适配及适应训练

助听器,双耳配戴,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持证听力残疾人

◇听觉言语

功能训练

同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

持证听力残疾人

△支持性服务

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持证听力残疾人

其他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签约。

7岁以上持证听力残疾人

5.3 言语残疾

言语残疾康复服务内容及标准见表3。

表3 言语残疾康复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具体对象

0-6周岁儿童

◇听觉言语

功能训练

同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

持证言语残疾人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持证言语残疾人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签约。

0-6岁持证言语残疾人

7-18周岁儿童少年

◇听觉言语

功能训练

同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

持证言语残疾人

◇支持性服务

同7—18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

持证言语残疾人

其他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签约。

7岁以上持证言语残疾人

5.4 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康复服务内容及标准见表4。

表4 肢体残疾康复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具体对象

0-6周岁儿童

矫治手术※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持证肢体残疾人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半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

持证肢体残疾人

△运动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持证肢体残疾人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持证肢体残疾人

7-16周岁儿童少年

矫治手术※

同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

持证肢体残疾人

◇运动及适应训练

同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

持证肢体残疾人

7-18周岁儿童少年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3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7—18周岁儿童少年每年评估1次)。

持证肢体残疾人

△康复治疗

及训练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认知能力、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治疗及训练,包括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肢体综合训练、认知训练等,每月训练不少于1次,每次30分钟。

持证肢体残疾人

支持性服务

重度肢体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持证肢体1-2级残疾人

☆髋或膝关节置换手术

为髋或膝关节严重损坏的残疾人实施人工髋或膝关节置换手术。

持证肢体残疾人

其他

☆护理

提供生活起居、个人卫生、饮食营养、心理辅助与支持、基础治疗、健康指导等。

持证肢体1-2级残疾人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签约。

持证肢体1-4级残疾人

5.5 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康复服务内容及标准见表5。

表5 智力残疾康复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具体对象

0-6周岁儿童

认知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落后儿童提供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者或持证智力残疾人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签约。

0-6岁持证智力残疾人

7-18周岁儿童少年

△认知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职业康复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持证智力残疾人

支持性服务

重度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持证智力残疾人

其他

☆护理

提供生活起居、个人卫生、饮食营养、心理辅助与支持、基础治疗、健康指导等。

持证智力残疾人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签约。

7岁以上持证智力残疾人

5.6 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康复服务内容及标准见表6。

表6 精神残疾康复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具体对象

0—6周岁孤独症儿童

△沟通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儿童提供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者或持证精神残疾人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7—18周岁孤独症儿童少年

△沟通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持证精神残疾人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持证精神残疾人

其他

☆护理

提供生活起居、个人卫生、饮食营养、心理辅助与支持、基础治疗、健康指导等。

持证精神残疾人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签约。

持证精神残疾人

5.7 其他

其他康复服务内容及标准见表7。

表7 其他康复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具体对象

新生儿和0-6岁疑似残疾儿童

◇新发疑似出生缺陷儿童监测、残疾儿童筛查信息监测

纳入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网络体系。发挥卫生计生、残联、妇联等多部门的资源和优势,形成一个由孕前保健、产前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组成的健康生育全程服务体系,实现以孕前-围孕保健-治疗康复为重点的出生缺陷综合预防措施,实现信息共享。

新生儿和0-6岁疑似残疾儿童

持证残疾人

◇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服务。

持证残疾人

◇辅助器具

适配补贴

自行购置残疾人辅助器具。

有辅具需求的持证残疾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持证残疾人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给予一定的赔付。参保个人保费给予补助。

持证残疾人

注:1.标注“※”的服务项目必须配套提供其他相应服务才能视为获得康复服务,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后须提供视功能训练,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人工耳蜗或助听器后须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接受矫治手术后须提供运动及适应训练和必要的辅助器具。

  2.标注“☆”为省级增加的服务项目。

  3.标注“◇”为市级增加的服务项目。

  4.标注“△”为县级增加的服务项目

6 康复服务开展

6.1 入户调查

6.1.1 各镇(街道)结合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工作,每年根据上一年度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导入《全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的数据,对照《服务目录》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

6.1.2 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按浙残联发〔〕48号文件样本执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

6.1.3 对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相关康复服务机构;对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将其转介至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社区康复协调员将采集到的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6.2 需求评估

6.2.1 需要接受康复评估的残疾人,持《服务手册》到相应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

6.2.2 由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结果确定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服务手册》。

6.2.3 对于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由镇(街道)残联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内容及时录入《全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6.3 申请服务项目

6.3.1 接受评估和服务后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相应的残疾人服务项目或精准康复服务补贴;

6.3.2 经镇(街道)残联初审通过后报县残联;县残联根据省、市下达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任务指标、已出台的残疾人康复服务补贴政策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补贴额度;

6.3.3 社区康复协调员将服务项目或补贴及时录入《全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6.4 实施精准服务

6.4.1 残疾人持《服务手册》到各类具备资质的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6.4.2 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为残疾人实施康复服务后,负责在《服务手册》上记录相关服务情况,并将服务内容及时录入《全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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